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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白蚁灭治的责任人是谁?

根据《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30号)第十二条:“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,房屋所有人、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”,根据《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》(市政府令第164号)第四十一条:“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,由建设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;未按照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,由建设单位承担白蚁灭治责任。其他房屋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,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白蚁防治责任”,第四十二条、二款:“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房屋建筑工程,在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,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。超出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,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负责灭治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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